发布时间:2025-03-15作者:来源:点击: 次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每年3月15日
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
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
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
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
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
在生活的缤纷画卷中,消费行为如同一根丝线,串联起我们日常的衣食住行与休闲娱乐。从清晨街角热气腾腾的早餐,到夜晚商场橱窗里心仪的商品,再到线上五花八门的服务选购,消费场景无处不在。
然而,这条消费之路并非总是一帆风顺,假冒伪劣商品如暗处的荆棘,虚假宣传似迷雾,随时可能刺痛、迷惑消费者,让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。
值此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让我们一同深入探寻三部与消费紧密相连的法律宝典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,它们将化作坚实依靠,一路为我们的消费保驾护航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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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umer Rights Day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堪称守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典,它宛如一面坚不可摧的护盾,为我们抵御消费途中的种种侵害。
安全权
安全权是消费者首要的“防护铠甲”,当我们购买食品,入口的必须是无毒无害、严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佳肴;购置电器,其运转应毫无漏电等安全隐患,全方位保障我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。
知悉权
知悉权则如同我们消费路上的“探照灯”,赋予我们知晓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无论是商品的成分、产地、生产日期、使用方法,还是服务的流程、收费标准,都应清晰透明,让我们在消费抉择时心中有数。
选择权
选择权恰似手中的 “方向盘”,我们能自主挑选心仪的商品或服务,坚决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,掌控消费的主动权。
公平交易权
公平交易权保障每一次交易都如同在天平上精准衡量,价格合理、质量过关、计量准确,让交易充满公平与正义。
索赔权
一旦因消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,索赔权便成为我们维权的有力“武器”,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。
新消法更是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惩处力度,惩罚性赔偿从 “退一赔一”大幅提升至“退一赔三”,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付,这无疑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添了厚重砝码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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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umer Rights Day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宛如一位铁面无私的质量把关者,全力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,提升产品质量水准,明确质量责任,为消费者的权益筑牢坚实根基。
该法明确规定,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方能流入市场,严禁以次充好的欺诈行径。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,如儿童玩具,必须严格符合相关安全标准,绝不能含有害物质,结构设计要充分考虑儿童的使用安全,杜绝误吞、夹伤等潜在危险。
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构建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岗位质量规范与责任考核机制。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无误,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清晰的中文名称、生产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。对于监督抽查中揪出的不合格产品,相关部门绝不姑息,责令生产者、销售者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将予以公告、责令停业整顿,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营业执照。
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规定,从产品的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,全流程严控质量,让消费者能够放心选购,踏实消费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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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umer Rights Day
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浪潮中,广告如同潮水般涌来,在为我们传递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同时,也存在虚假、误导性宣传的污浊暗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恰似一阵清新的风,吹散广告市场的虚假迷雾,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实广告的侵害。
广告必须坚守真实、合法的底线,以健康的形式呈现内容,绝不能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,广告主作为广告内容的“缔造者”,需对其真实性负全责。化妆品广告不能信口开河,夸大功效,宣称使用短短几天就能彻底祛斑、美白;药品广告更不能保证治愈率或有效率,误导消费者。
广告代言人也不能随意站台,他们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时,必须依据事实,严格符合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,坚决不得作推荐证明。
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,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,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、代言人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这从多个维度全方位约束广告行为,让消费者看到的广告回归真实可信,为消费决策提供可靠参考。
在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特殊时刻,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,用心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,不断增强维权意识。
只有每位消费者都积极行动起来,以法律为坚实依靠,市场才能更加规范、健康,我们的消费环境才能更加安全、放心。
让法律的力量融入每一次消费抉择,让我们在消费的道路上,步伐更加坚定、安心、踏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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